黔人防通〔2022〕10号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州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市(州)人防办、人防从业企业:
现将《贵州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于3月25日下午17时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人防办工程处(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联系人:申季春;联系方式:0851-85165411,183300519@qq.com)
附件:贵州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03月08日
贵州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
信用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29号)《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企业失信惩戒管理办法》(黔人防通〔2020〕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
第三条其他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市场责任主体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管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组织认定和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责任主体守信、失信行为,并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贵州省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
第五条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从业行为监督,采集和认定各类信用信息,并及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六条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优良、不良信用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逐级将相关信息上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三章信用等级管理
第七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实施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管理,从高到低分别为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信用等级基准分值为80分,信用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良好单位;信用分值在75分~89分之间的为信用较好单位;信用分值在60分~74分之间的为信用一般单位;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信用较差单位。
第八条发生良好行为予以加分,发生不良行为予以减分,累计后为实时信用分值,分值上限为100分。
良好行为是指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市场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在从业过程中,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信用分值加分标准
(一)获国家、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
(二)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组织的各类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每次分别加6分、5 分、4分。
(三)参加国家人防科研或参与编制人防领域国家标准建设加8分;参与省级人防科研项目或编制人防领域省级地方标准加6分;参与市级人防科研项目或编制人防领域市级地方标准加4分。
(四)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人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专利、发明等,每次加8分。获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认可的人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专利、发明等,每次加6分。
第十条信用分值减分标准
(一)经查实有违反人民防空行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认定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5)的,每次(项)扣5分,影响期为12个月。
(二)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各类检查、抽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影响期为12个月。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被警告、通报批评的 扣10分,影响期为12个月;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扣15分,影响期为12个月;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扣25分,影响期为24个月;被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扣30分,影响期为24个月。
第十一条信用分值加、减分实施程序
(一)良好行为认定后,向企业发出《贵州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良好行为认定告知书》(附件6)。
(二)不良行为出现后,按照查证、核实、告知、确认的步 骤进行认定,向企业发出《贵州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不 良行为认定告知书》(附件7)。
(三)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认定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
(四)经核实认定为良好或不良行为后,及时增减相应信用分值,并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和“贵州省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予以公示,不良行为公示期同其影响期。
第四章“黑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检查中,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12个月内有3次(含)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信用分值在60分(不含)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判决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黑名单”管理程序
(一)认定。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领 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情况通报,依据“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标准,认定本行政区域的“黑名单”。
(二)告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主体拟列入 “黑名单”的事实、依据以及申辩的权利。责任主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责任主体的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并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三)备案。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确定列入本行政区域“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及时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布。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黑名单”信息后5个 工作日内,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和“贵州省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 产品质量监管平台”予以公示,并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到相关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公示起止时间、公示信息内容与省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公示相一致,接受社会监督。“黑名单”公布期限为12个月,对于再次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公布期限为24 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不得少于行政处罚期限,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公布期内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任主 体,可以延长公布期限,直至相关问题整改完毕。在“黑名单”公布期内,每出现1次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延长6个月。
(五)移出。“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责任主体修复失信行 为并且在公布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黑 名单”情形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其移出。
第五章信用记录应用
第十四条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执法检查、质量监督、表彰评优认定等工作中视情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原则,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以及享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 以给予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较好的企业,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原则,保 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可 享受优先办理、容缺办理、承诺办理等便捷服务,加快审批进度。
(三)对信用一般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列为监督检查对象,适度增加抽查频次,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其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
(四)对信用较差的企业,坚持重点监管原则,在“黑名单”中予以公布,加大日常从业行为监管以及各类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同时强化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行政审 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工 作中予以依法限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4.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5.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6.贵州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良好行为认定告知书
7.贵州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二、以欺骗、贿赂、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五、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未到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六、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七、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和出图专用章;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设计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十二、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十三、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十四、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
十五、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六、施工中违规变更设计文件的;
十七、不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参加隐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的;
十八、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附件2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二、以欺骗、贿赂、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证书的;
五、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未到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十一、与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二、工程建设中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和其他材料设备,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的;
十三、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和其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十四、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十五、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十六、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七、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十八、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不具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业务能力的或签订合同时派驻但实际未到位的;
十九、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附件3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未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五、施工图经审查认定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质量标准降低或导致安全事故的;
六、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七、对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八、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
附件4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资质,取得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资质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图集或者擅自修改、更改图纸生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
三、在接受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验)中拒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生产安装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异地生产、销售、安装防护设备的;
六、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
七、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
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垄断或恶性竞争的;
九、未按合同约定维护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
十、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附件5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检测(验)业务的;
二、将检测(验)业务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检测(验)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检测(验)资质的;
四、出借、套用或转让检测(验)资质的;
五、检测(验)报告弄虚作假的;
六、对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疏于管理,造成检测(验)数据无法追溯的;
七、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八、在检测(验)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
九、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十、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附件6
贵州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
良好行为认定告知书
:
经审核,你单位(行为),符合《贵州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条规定,对你单位增加信用分值分,有效期。
特此通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签收人:签收日期: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执行单位、当事人各一份。
附件7
贵州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
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
:
经检查或投诉核查,你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从业中,存在有以下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贵州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条规定,现对你单位做出扣减信用分值分的处罚,影响期。
你单位如有异议,在收到本认定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辩意见及佐证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辩权利。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签收人:签收日期: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执行单位、当事人各一份。